李女士现生活在英国。因与生活在国内的丈夫张先生无法维持该婚姻,李女士委托我代理起诉离婚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离婚案庭审时,原告须出庭。李女士对我坦言,各种原因,无法回国(这也是不能协议离婚的原因)。此案于是陷入僵局:即使立案没有障碍,也由于原告不能出庭而使此案变得毫无意义。
顺风顺水的案子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。此路不通,能否另辟蹊径呢?我想到的是,原告变被告,被告变原告,二者诉讼地位转化一下,僵局将迎刃而解。如此一来,关键就看张先生是否同意了。
从李女士处得到被告张先生联系方式后,我随即拨通张先生电话。很意外,张先生相当配合,愿意以原告身份起诉李女士。
法庭如期开庭,对域外证据质证后,予以采信,调解离婚。
律师所做的,就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,让当事人满意。